(2017)晋1122执1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司继莲与被执行人山西鑫辉机械装备制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交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交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司继莲,山西鑫辉机械装备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交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122执184号申请人司继莲,女,1965年12月15日生,汉族,交城县人。被执行人山西鑫辉机械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交城县。法定代表人王广荣。本院在执行司继莲与山西鑫辉机械装备制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山西鑫辉机械装备制造有限公司该厂已关停,法人代表下落不明,且申请执行人同意将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员 贾联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闫晓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