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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5民初1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河北玛世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与杨登权、刘彩玲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玛世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杨登权,刘彩玲,岳佳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5民初194号原告:河北玛世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平县信息大楼二楼。法定代表人:安彦年,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杨登权,男,1984年1月4日出生,土家族,住无极县。被告:刘彩玲,女,1983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无极县。被告:岳佳,男,1989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无极县。原告河北玛世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杨登权、刘彩玲、岳佳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立案。原告河北玛世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玛世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98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河北玛世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 强审 判 员  李云云人民陪审员  张 静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逯天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