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5民初1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河北玛世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与杨登权、刘彩玲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玛世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杨登权,刘彩玲,岳佳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5民初194号原告:河北玛世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平县信息大楼二楼。法定代表人:安彦年,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杨登权,男,1984年1月4日出生,土家族,住无极县。被告:刘彩玲,女,1983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无极县。被告:岳佳,男,1989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无极县。原告河北玛世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杨登权、刘彩玲、岳佳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立案。原告河北玛世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玛世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98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河北玛世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 强审 判 员 李云云人民陪审员 张 静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逯天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