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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秦执字第306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苏建成与南京乾都商贸有限公司、张忠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秦执字第306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苏建成,男,汉族,1977年10月7日生,住南京市鼓楼区。被执行人南京乾都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中华路363号705室。法定代表人张忠。被执行人张忠,男,汉族,1963年10月28日生,住南京市江宁区。被执行人郑清玉,女,汉族,1964年5月28日生,住南京市江宁区。被执行人张亚洁,女,汉族,1987年7月10日生,住南京市江宁区。被执行人马晖,男,汉族,1968年5月1日生,住江苏省灌南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秦商初字第6号民事判决,在执行过程中已责令被执行人南京乾都商贸有限公司、张忠、郑清玉、张亚洁、马晖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南京乾都商贸有限公司、张忠、郑清玉、张亚洁、马晖至今未履行。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拍卖被执行人马晖名下位于灌南县悦来花园x号楼1-302室不动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马晖名下位于灌南县悦来花园x号楼1-302室不动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 策代理审判员  邹正文审 判 员  倪 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见习书记员  徐 荧附3.2:除去租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苏0104执号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调解等生效法律文书),已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拍卖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经勘查,被执行人…名下房屋(写明房屋租赁当事人及租期等情况或其他使用情况)。法院查封时间,抵押时间。第一种(适用在抵押之后签定的租赁)本院认为,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的,抵押权实现后的租赁合同对受让人不具有约束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除去租赁拍卖被执行人…名下位于…不动产第二种(适用在查封之后签定的租赁)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就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或者其他有碍执行的行为,不得对抗申请执行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除去租赁拍卖被执行人…名下位于…不动产。第三种(适用在抵押、查封之前已签定租赁,但承租人未占有使用的,承租人(包括次承租人)以已向被执行人支付全部租金、以该不动产使用权抵债、租金明显低于市场、或伪造支付租金凭证等主张租赁权的)本院认为,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租赁权是基于租赁合同产生的对租赁物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因此占有对于租赁权的成立具有决定性的作用。上述承租人未实际占有使用房屋,故应除去租赁拍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1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除去租赁拍卖被执行人…名下位于…不动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邬海翔执行员吕锐执行员杨厚林二○一六年五月十二日见习书记员易昌荣附3.3:带租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苏0104执号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调解等生效法律文书),已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拍卖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经勘查,被执行人…名下房屋(写明房屋租赁当事人及租期等情况或其他使用情况)。法院查封时间,抵押时间。本院认为,合法的租赁关系应当受法律保护。抵押人将已出租的财产抵押的,抵押权实现后的租赁合同对受让人继续有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带租赁拍卖被执行人江苏当代传媒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南京世纪之声广告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房屋。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邬海翔执行员吕锐执行员杨厚林二○一六年五月十二日见习书记员易昌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