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26民初13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单林启与宁海百灵通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单林启,宁海百灵通照明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26民初1387号原告:单林启,男,1979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被告:宁海百灵通照明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30226000037471),住所地:宁海县西店镇团堧花帽山。法定代表人:戴刚杰,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单林启与被告宁海百灵通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单林启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单林启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76元,减半收取88元,由原告单林启负担。审 判 长 童文建人民陪审员 许金金人民陪审员 洪永茂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杨 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