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07民初26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杨某与李世萍、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李世萍,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07民初2688号原告:杨某。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华建,襄州区鹿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世萍。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中心支公司,地址:襄阳市樊城区前进路6号。法定代表人:罗涛,总经理职务。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琳,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诉被告李世萍、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中心支公司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48元,由原告杨某承担。审判员 XX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