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81民初34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0-29
案件名称
陈遇春与陈兵、张美玲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遇春,陈兵,张美玲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81民初3462号申请人:陈遇春,男,1963年1月15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陈兵,男,1980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张美玲,女,1985年6月14日出生,汉族。申请人陈遇春与被申请人陈兵、张美玲合伙协议纠纷一案,申请人陈遇春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陈兵、张美玲的银行存款60万元予以冻结及对张美玲名下的位于浏阳市荷花办事处的房产予以查封。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陈遇春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陈兵、张美玲的银行存款60万元;二、查封登记在张美玲名下的位于浏阳市荷花办事处的房产,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罗尹曈人民陪审员 毛金华人民陪审员 何宗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汤雅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