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民申18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孙林林、泊头市人民法院社会保险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孙林林,泊头市人民法院
案由
社会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民申182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孙林林,男,1965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泊头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泊头市人民法院,住所地河北省泊头市裕华路。法定代表人:王德福,院长。再审申请人孙林林因与被申请人泊头市人民法院社会保险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冀09民终25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孙林林申请再审称,一、通过已查明的事实可以证实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工作长达15年之久,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被申请人未给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费。二、根据我国劳动法律法规,国家机关工勤人员适用劳动法。因此,双方之间法律关系适用劳动法及相关规定,双方之间已经形成劳动关系,被申请人应为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三、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仲裁请求,依法应当获得支持。四、原审在否定双方劳动关系的同时,并未对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进行界定,没有达到案件事实清楚的标准,明显偏袒被申请人。本院经审查认为,孙林林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指令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审 判 长 赵 倩审 判 员 宣建新审 判 员 邢荣允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法官助理 叶 密书 记 员 武佳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