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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民终2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郑州市海源石化有限责任公司、河南日报报业集团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郑州市海源石化有限责任公司,河南日报报业集团有限公司,郑州市郑东新区管理委员会,河南日报报业集团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民终28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市海源石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高新区冬青街35号。法定代表人:苗新凤,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穆英琦,河南明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日报报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农业路东28号。法定代表人:赵铁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凤军,金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郑州市郑东新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法定代表人:王鹏,该管委会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楠,河南荟智源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骞,河南荟智源策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河南日报报业集团,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农业路28号。法定代表人:赵铁军,该集团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军芳,金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郑州市海源石化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河南日报报业集团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郑州市郑东新区管理委员会、原审第三人河南日报报业集团追偿权纠纷一案,郑州市海源石化有限责任公司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郑民四初字第6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2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郑州市海源石化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交了撤回上诉申请书,撤回对河南日报报业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郑州市海源石化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审理期间撤回对河南日报报业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郑州市海源石化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河南日报报业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97546元,减半收取为48773元,由郑州市海源石化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焦    宏审 判 员 周  会  斌代理审判员 尚    可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赵登辉(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