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22执1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莫莉萍与孙成林、李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莫莉萍,孙成林,李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22执173号申请执行人莫莉萍,男,1968年11月1日生,汉族,农民,住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被执行人孙成林,男,1985年12月16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广德县。被执行人李静,女,1985年3月29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莫莉萍与孙成林、李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广德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29日作出(2016)皖1822民初127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102300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给付了全部执行款。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德县人民法院(2016)皖1822民初127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建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 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