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202民初20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李海哨与肇庆市端州旭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郭为帮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海哨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202民初2078号起诉人:李海哨,男,1967年3月2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怀集县。2017年6月15日,本院收到李海哨的起诉状。起诉人李海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起诉人肇庆市端州旭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下简称旭元公司)和被起诉人郭为帮返还不当得利6095元及利息,共计6192元给李海哨。事实和理由:2014年11月李海哨与旭元公司、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签订《车辆融资租赁合同》,以融资租赁方式购买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一辆,约定将该车辆入户在旭元公司名义之下。2016年5月份李海哨将《车辆融资租赁合同》的义务履行完毕,向旭元公司申请办理车辆转户手续,2016年8月份李海哨��该车辆转入邓琼勋名下。2016年6月份李海哨聘请的司机驾驶该车辆发生了交通事故。由于当时车辆仍然挂名在旭元公司,因此交由旭元公司向安邦保险公司办理理赔。2017年1月份安邦保险公司理赔完毕后,旭元公司却将赔偿款转入郭为帮的账户。李海哨多次向旭元公司和郭为帮索取但其借口李海哨违约拒绝交还,特此起诉至法院。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人李海哨提交的《融资租赁车辆服务合同》第8条对租赁车辆购买保险及保险赔款的处理作出了约定,因此,起诉人诉请二被起诉人向其返还保险赔偿款的纠纷属于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涉案《融资租赁车辆服务合同》约定“服务合同签订地点为广州市黄浦区,服务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纠纷三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三方一致同意在服务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解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关于“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的规定,涉案合同所约定的管辖条款合法有效。由于合同签订地点不在本院辖区,因此,对起诉人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李海哨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林 莹审 判 员 邓惠英审 判 员 李国洪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法官助理 李小青��记员刘伟翔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