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21刑初3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王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王某某
案由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1刑初346号自诉人高某某,男,1980年3月16日出生于河南省民权县,汉族,住河南省民权县。被告人王某某(又名王某),男,1981年4月26日出生于河南省民权县,汉族,住河南省民权县。自诉人高某某诉被告人王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一案,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起自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高某某以被告人王某某已按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自诉人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高某某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决,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雪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徐 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