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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24民初13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王春义与王艳阳、夏松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睢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春义,王艳阳,夏松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24民初1336号原告:王春义,男,1979年8月5日生,汉族,职业不详,住睢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彭跃军,睢宁县清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艳阳,男,出生年月及居民身份证号码不详,汉族,住睢宁县。被告:夏松然,男,出生年月及居民身份证号码不详,住睢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春义与被告王艳阳、夏松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春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彦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仝 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