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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405执3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刘军盗窃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405执350号被执行人:刘军,男,1989年9月3日出生于安徽省淮南市,汉族,经常居住地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本院在被执行刘军盗窃罪一案中,经查(2013)八刑初字第00041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刘军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军名下银行账户及余额,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陶 武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存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