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执他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湖北东盛房地产有限公司、湖北帝豪陶瓷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东盛房地产有限公司,湖北帝豪陶瓷有限公司,胡光敏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执他67号申请执行人湖北东盛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珞瑜路鲁巷广场。法定代表人罗仁军,总经理。被执行人湖北帝豪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当阳市玉阳办事处窑湾村。法定代表人胡光敏。被执行人胡光敏,男,汉族,1962年7月25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湖北东盛房地产有限公司与湖北帝豪陶瓷有限公司、胡光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4日作出(2015)鄂武东开民二初字第008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湖北帝豪陶瓷有限公司支付湖北东盛房地产有限公司借款16000000元及相应的利息,并由胡光敏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胡光敏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湖北帝豪陶瓷有限公司追偿。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当阳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13日以(2016)鄂0582执323号立案执行。2016年6月6日,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鄂05执监2号执行裁定书将本案提级到该院执行。2017年3月24日,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鄂05执107号立案执行。现因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长期执行未果,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鄂武东开民二初字第00880号民事判决书由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及时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至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并通知有关当事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源俊审判员 施峰峰审判员 杨斌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汪学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