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3刑更9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余武林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余武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3刑更907号罪犯余武林,男,1983年6月21日出生于重庆市长寿区,汉族,初中文化。现在重庆市垫江监狱服刑。执行机关重庆市垫江监狱以罪犯余武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报请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22日作出(2014)长法刑初字第00358号刑事判决,认定余武林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2万元(未缴纳),且系累犯。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已获监狱表扬四个。本院认为,罪犯余武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综合考察其犯罪的性质、原判决认定的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交付执行情况及一贯表现等因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余武林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零十五日。(刑期起止时间为:自2014年3月11日起至2022年1月2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胜泉审判员 李山中审判员 庞志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舒 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