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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02民初38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3-30

案件名称

大连金州登沙河颢瀚防火保温板厂与于宙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连金州登沙河颢瀚防火保温板厂,于宙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02民初3842号原告大连金州登沙河颢瀚防火保温板厂,住所地大连市金州区登沙河街道阿尔滨村。负责人初万成,男,1972年3月2日出生,汉族,系大连金州登沙河颢瀚防火保温板厂个体业主,现住大连市甘井子区。委托代理人陈雷,系辽宁瑾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于宙人,男,1960年2月19日出生,现住大连市中山区。原告大连金州登沙河颢瀚防火保温板厂与被告于宙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于宙人银行存款人民币78万元或其他等值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函。本院认为:原告大连金州登沙河颢瀚防火保温板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于宙人银行存款人民币78万元或其他等值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 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婉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