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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7执复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河南省建安防腐绝热有限公司广西柳州分公司、钦州市钦南区沙埠镇立安建筑器材租赁服务部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省建安防腐绝热有限公司广西柳州分公司,钦州市钦南区沙埠镇立安建筑器材租赁服务部,河南省建安防腐绝热有限公司,江林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7执复5号复议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河南省建安防腐绝热有限公司广���柳州分公司,住所地柳州市。负责人:司云江,该分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子强,广西众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思宏,广西众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申请执行人:钦州市钦南区沙埠镇立安建筑器材租赁服务部,住所地钦州市钦南区。经营者刘曙光,男,出生,汉族,现住钦州市钦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琳,钦州市钦南区沙埠镇立安建筑器材租赁服务部工作人员。被执行人:河南省建安防腐绝热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法定代表人:徐胜利,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江林宁,男,汉族,1983年8月28日出生,原住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现暂住上海市金山区。复议申请人河南省建安防腐绝热有限公司广西柳州分公司不服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2016)桂0702执异20号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执行法院经审查查明,该院在审理原告钦州市钦南区沙埠镇立安建筑器材租赁服务部诉被告河南省建安防腐绝热有限公司、江林宁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作出(2014)钦南民初字1059号民事判决书,案件上诉至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被告河南省建安防腐绝热有限公司、江林宁应支付给原告钦州市钦南区沙埠镇立安建筑器材租赁服务部6404575.95元。该案判决生效后,被告河南省建安防腐绝热有限公司、江林宁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钦州市钦南���沙埠镇立安建筑器材租赁服务部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案号为(2016)桂0702执441号。该院于2016年9月9日作出的(2016)桂0702执441号之七执行裁定书,裁定扣划河南省建安防腐绝热有限公司广西柳州分公司73万元。利害关系人河南省建安防腐绝热有限公司广西柳州分公司认为该扣划措施违法,遂向该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另查明,河南省建安防腐绝热有限公司广西柳州分公司的类型是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机构类型是企业非法人,营业期限2011年12月16日至2021年12月16日。执行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河南省建安防腐绝热有限公司广西柳州分公司有权就该执行案的执��行为向该院提出执行异议。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河南省建安防腐绝热有限公司广西柳州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河南省建安防腐绝热有限公司承担。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8条规定: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不能清偿债务时,可以裁定企业法人为被执行人。企业法人直接经营管理的财产仍不能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执行该企业法人其他分支机构的财产。因此,河南省建安防腐绝热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债务时,执行其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河南省建安防腐绝热有限公司广西柳州分公司的财产并无不当。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驳回河南省建安防腐绝热有限公司广西柳州分公司的异议请求。河南省建安防腐绝热有限公司广西柳州分公司向本院申请复议称,请求撤销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2016)桂0702执异20号执行裁定书及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2016)桂0702执441号之七执行裁定书,责令该院将扣划的73万元退还给复议申请人。事实和理由为:1、钦南区人民法院法院认定事实不清,柳州分公司属于承包经营的性质,承包期间复议申请人所承建的工程项目都是由承包人司云江独立与发包单位以复议申请人的名义订立合同并独立完成承包项目。所��建项目获得的工程施工款项均由承包人司云江独立与发包单位进行核算和结算,全部款项均属于承包人司云江所有;2、钦南区人民法院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8条第二款规定,钦南区人民法院在处理本案的时候没有依法对承包人投入及应得的收益予以保护;3、钦南区人民法院程序违法,钦南区法院没有将复议申请人作为被执行人,也没用任何法律文书送达给复议申请人,致使复议申请人的权益得不到保障;4、钦南区人民法院在复议申请人提出异议期间将所扣划的款项进行了分配,不仅严重违法了民事诉讼法以及执行规定关于异议期间不得分配执行财产的规定,还严重损害了复议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钦州市钦南区沙埠镇立安建筑器材租赁服务部称,河南省建安防腐绝热有限公司与其广西柳州分公司之间,不管是属于承包关系还是什么关系都属于内部管理关系,不能损害第三人利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二审法院驳回复议申请,维持一审裁定。本院经审查查明,执行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执行法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在被执行人河南省建安防腐绝热有限公司直接经营管理的财产不能清偿债务时,裁定执行该企业法人分支机构广西柳州分公司的财产,执行行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执行措施并无不当。复议申请人河南省建安防腐绝热有限公司广西柳州分公司申请复议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异议人河南省建安防腐绝热有限公司广西柳州分公司的异议请求正确,本院予以维持。至于对��扣划的73万元有异议的其他承包人或承租人,有权另行提出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解决纷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河南省建安防腐绝热有限公司广西柳州分公司复议申请,维持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2016)桂0702执异20号异议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 华审 判 员  许光艳代理审判员  黄富丽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韦光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