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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23民初21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莫学义、高东等与刘振中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莫学义,高东,徐东华,刘振中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3民初2123号原告:莫学义,男,汉族,1973年11月11日出生,住商水县。原告:高东,男,汉族,1991年4月6日出生,住商水县。原告:徐东华,男,汉族,1977年4月24日出生,住周口市川汇区。被告:刘振中,男,汉族,1990年5月23日出生,住商水县。原告莫学义、高东、徐东华诉被告刘振中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三原告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三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莫学义、高东、徐东华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三原告共同负担。审判员  邝玉花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XX浩4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