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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5民初100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李某与王某、王某2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王某,王某2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105民初10039号原告李某,男,汉族,1985年出生,住河南省。委托代理人陈奎、甘国营(实习),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男,汉族,1977年出生,住河南省巩义市。被告王某2,女,汉族,1979年出生,住河南省巩义市。二被告委托代理人李志刚,河南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某诉被告王某、王某2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委托代理人陈奎、甘国营,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李志刚,被告王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双方共同于2016年8月2日在某公司(以下简称中介公司)签订了《房屋买卖居间合同》。该合同约定:被告王某自愿将坐落于郑州市金水区某商品房(房屋所有权证号:xxxxxx,该房屋系王某与王某2夫妻共有)以x万元的价格出售给原告,首付款金额x万,贷款金额x万(约定贷款银行为中国银行);该合同还约定:原告、被告与中介公司签订合同时,被告须向中介公司留存房产证原件由中介公司代为保管,同时原告签订合同同时支付定金人民币x元整,后期作为物业保证金使用。原告与被告双方同意使用按揭贷款的付款方式;双方签订合同后,应在合同签订之日起70个工作日内,共同到房管局立契并办理房产过户及相关手续;该合同第九条第6款约定:如原、被告任何一方拒绝履行合同或有其他违约行为的,违约方应向另一方支付合同第二款确定的房屋实际成交价(即x万)的10%作为违约金,实际损失超过违约金额的,责任方应据实赔偿,且违约方支付合同约定的中介公司所收取的中介服务费。为此,原告严格按照该合同于2016年8月2日将购房定金x万元交给中介公司,2016年8月15日依约定向某金融服务中心交去贷款费用x元。随后原告及时去办理网签监管担保业务,但被告拒绝配合;后来原告将事先准备好的资金、材料区区去办理房屋过户及相关手续,原告当天在房管局填好了申请表,等了被告一天时间,但被告却迟迟不到,且下午无任何理由拒接原告的电话。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继续履行合同,但被告均拒绝配合履行相关手续。被告的一系列行为,已经形成根本违约,给原告造成巨大经济损失,故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原告与被告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关系;2、被告返还定金x万元及支付违约金x万元;3、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二被告辩称:2016年8月2日,答辩人王某作为甲方和原告李某作为乙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第四条约定“甲、乙双方于本合同签订后,乙方应在25天内筹齐首付,甲乙双方共同到银行办理相关按揭手续,乙方按合同申请贷款的比例,向甲方支付首付款,其余价款用银行贷款支付”。另外合同第五条约定“甲乙双方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70个工作日内,共同到房管局立契并办理房产过户及相关手续。”也就是说,按照双方的前述合同约定,原告李某筹齐首付款支付给答辩人王某的义务在先,即作为原告李某有义务在2016年8月27日前筹齐首付款,并将首付款x万元即总房款x万元减去银行贷款x万元支付给答辩人王某,答辩人王某履行和原告李某去房管局办理立契并办理过户及相关手续的义务在后。然而,在前述合同签订后,原告李某并没有在2016年8月27日前筹齐首付x万元,更没有支付给答辩人王某。在原告李某严重违约在先没有履行支付首付款x万元的情况下,作为答辩人王某没有收到任何房款是有权不去房管局办理立契并办理过户及相关手续义务的。综上,本案中违约方是原告李某,而不是答辩人王某,原告李某诉讼请求答辩人支付违约金8万元根本不成立。诉讼费用应由原告自己承担。另外,因原告李某严重违约,同意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居间合同》。至于定金一万元答辩人根本就没有收到,更不存在返还。答辩人王某2没有和原告李某签订合同,不应作为本案的被告。经审理查明,被告王某(甲方)与原告李某(乙方)于2016年8月2日签订了《房屋买卖居间合同》一份,约定被告王某将坐落于郑州市金水区某商品房以x万元的价格出售给原告。合同约定,甲、乙双方于签订本合同后,乙方应在25天内筹齐首付,甲、乙双方共同到贷款银行办理相关按揭贷款手续。乙方按合同申请贷款的比例,向甲方支付首付款,其余价款用银行贷款支付。甲乙双方应在合同签订之日起70个工作日内,共同到房管局立契并办理房产过户及相关手续。如甲、乙一方拒绝履行合同或有其他违约行为的,违约方应向另一方支付合同确定的房屋实际成交价的10%作为违约金,且违约方支付本合同约定的丙方所收取的中介服务费,甲乙双方同时违约时,各负担总中介服务费的一半。原告李某向某公司交付了购房定金x元。被告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配合原告办理贷款手续。本院认为,原告和被告王某于2016年8月2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居间合同,自依法成立时生效。庭审中,原、被告王某均同意解除合同。故,原告要求解除合同,本院予以支持。定金没有在被告王某处保管,故原告要求被告王某返还定金的请求不予支持。被告王某称原告未按时交付首付款,不同意配合原告进行网签过户等手续,被告负有一定责任,但合同中对首付款的具体交付时间约定不明,双方存在争议,对此双方在缔约时均负有责任。故原告请求被告王某支付违约金x万元,要求过高,根据双方责任程度,酌定由被告王某赔偿原告违约金x元。原告要求被告王某2承担违约金等,因王某2不是合同当事人,故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和被告王某于2016年8月2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居间合同。二、被告王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违约金x元。三、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x元,由原告负担x元,被告王某负担x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份,上诉至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审 判 长  王松鹤人民陪审员  陈静霞人民陪审员  王彦霞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许盼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