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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412民初26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2600汪玉干与沈建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玉干,沈建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12民初2600号原告:汪玉干,男,汉族,1983年12月6日生,住江苏省沭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天轴,江苏红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建东,男,汉族,1968年7月23日生,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原告汪玉干诉被告沈建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原告汪玉干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玉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汪玉干负担。审判员  王梅翠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孙 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