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12民初26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2600汪玉干与沈建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玉干,沈建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12民初2600号原告:汪玉干,男,汉族,1983年12月6日生,住江苏省沭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天轴,江苏红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建东,男,汉族,1968年7月23日生,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原告汪玉干诉被告沈建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原告汪玉干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玉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汪玉干负担。审判员 王梅翠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孙 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