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623民初1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耿忠臣诉李安柱、杨玉才保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忠臣,李安柱,杨玉才
案由
保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林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623民初184号原告:耿忠臣,男,汉族,农民,住林甸县红旗镇。被告:李安柱,男,汉族,农民,住林甸县红旗镇(现羁押于林甸县看守所)。被告:杨玉才,男,汉族,农民,住林甸县红旗镇。本院在审理原告耿忠臣诉被告李安柱、杨玉才保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耿忠臣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向本院提出撤诉和反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耿忠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80.00元,减半收取4540.00元,由原告耿忠臣负担。审 判 长 张洪君审 判 员 张 帆人民陪审员 赵文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明 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