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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6执2110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胡东明、天津城投滨海房地产经营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东明,天津城投滨海房地产经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6执2110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胡东明,女,1985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被执行人:天津城投滨海房地产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烟台道15号,组织机构代码74913850-3。法定代表人:陈伟,总经理。本院在执行胡东明与天津城投滨海房地产经营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胡东明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吕国欣二���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喜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