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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302执2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黄福生与深圳市美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代位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福生,深圳市美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302执267号申请执行人黄福生,男,1965年9月15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榆树市新立镇。被执行人深圳市美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衣桂英,经理。申请执行人黄福生申请执行深圳市美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已作出(2017)吉0302民初9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黄福盛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深圳市美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四平市财政局尚有工程款75800元扣划至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并已交付申请执行人,该案已全部执行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吉0302民初9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执行员 吕志成执行员 徐中杰执行员 张   青   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   媛   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