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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5民初30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郝水环与邱修立、太康县鑫联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水环,邱修立,太康县鑫联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吴建军,登封市通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5民初3026号原告:郝水环,女,1950年9月28日生,汉族,住登封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桂鑫,登封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崔露然,登封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实习)。被告:邱修立,男,1971年5月13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拓城县。被告:太康县鑫联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周口市太康县城关镇交通路西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7555710102R。被告:吴建军,男,1965年8月8日生,汉族,住登封市。被告:登封市通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登封市颍河路与阳城路十字路口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5733844075B。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农业路72号国际企业中心A座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683166332M。原告郝水环与被告邱修立、太康县鑫联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吴建军、登封市通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原告郝水环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郝水环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水环撤诉。案件受理费180元,减半收取计90元,由原告郝水环负担。审判员  袁二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根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