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523财保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申请人罗国玲与被申请人刘德良、沈明莲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罗国玲,刘德良,沈明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宝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523财保15号申请人:罗国玲,女,1957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宝清县被申请人:刘德良,男,汉族,47岁,现住宝清县被申请人:沈明莲(曾用名沈雪),女,汉族,46岁,现住宝清县。申请人罗国玲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将被申请人刘德良名下的牌照为黑×××号的北京现代全新胜达车车籍档案予以查封。申请人罗国玲以担保人姚金莉单独所有的坐落于宝清县宝清镇成龙家园×号楼×的房屋(产权证号:宝清县房权证宝清字第×号)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罗国玲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刘德良名下的牌照为黑×××号的北京现代全新胜达车车籍档案。查封期间不得有变卖、转让、抵押等设立权利负担的行为。查封期间,被查封的车辆由被申请人保管使用。查封期限为两年。二、查封申请人罗国玲提供的担保人姚金莉单独所有的坐落于宝清县宝清镇成龙家园×号楼×的房屋(产权证号:宝清县房权证宝清字第×××号)。查封期间不得有变卖、转让、抵押等设立权利负担的行为。查封期间,被查封的房屋由担保人保管使用。查封期限为两年。案件申请费1020元,由申请人罗国玲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刘同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鑫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