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民申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牛忠锋、张国臣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牛忠锋,张国臣,李文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民申9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牛忠锋,男,1975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国臣,男,1956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夏津县。原审第三人:李文军,男,1965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夏津县。再审申请人牛忠锋因与被申请人张国臣、原审第三人李文军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本院(2016)鲁14民终9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牛忠锋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张延军审判员 郝全树审判员 吴东锋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高 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