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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0民初9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侯富合与易存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富合,易存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0民初940号原告:侯富合,男,1979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东丽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殷亮亮,天津秦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易存沅,男,1976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县。原告侯富合与被告易存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受理后,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此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周 梅审 判 员  崔志勇人民陪审员  罗松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吴子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