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0民初9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侯富合与易存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富合,易存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0民初940号原告:侯富合,男,1979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东丽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殷亮亮,天津秦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易存沅,男,1976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县。原告侯富合与被告易存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受理后,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此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周 梅审 判 员 崔志勇人民陪审员 罗松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吴子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