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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81执恢2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康成全与李长存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讷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讷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康成全,李长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81执恢278号申请执行人康成全,男,1963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讷河市。被执行人李长存,男,1985年1月1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讷河市。申请执行人康成全与被执行人李长存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讷河市人民法院作出(2016)黑0281民初156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康成全与被执行人李长存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讷河市人民法院(2017)黑0281执恢278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被执行人如不按照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文忱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魏忠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