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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181执3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赵建威与曹广学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建威,曹广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181执316号申请执行人:赵建威,男,1979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被执行人:曹广学,男,1971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北安市。本院在执行赵建威与曹广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黑1181执31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玉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仉玉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