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181执3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赵建威与曹广学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建威,曹广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181执316号申请执行人:赵建威,男,1979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被执行人:曹广学,男,1971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北安市。本院在执行赵建威与曹广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黑1181执31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玉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仉玉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