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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29执恢3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9-09

案件名称

王根来与张铁彬、洛阳宇京焊剂厂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根来,张铁彬,洛阳宇京焊剂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329执恢363号申请执行人:王根来,男,1979年8月11日生,汉族,住栾川县合峪镇庙湾村。被执行人:张铁彬,男,1963年10月16日生,汉族,住伊川县城关镇窑湾村。被申请人:洛阳宇京焊剂厂,住所地洛阳市伊川县城关镇古城寨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根来与被执行人张铁彬、洛阳宇京焊剂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王根来于2017年6月19日自愿申请撤销对被执行人张铁彬、洛阳宇京焊剂厂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伊川县人民法院(2015)伊三民初字第31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韩敬章审 判 员  李伟平代理审判员  马富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米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