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29执恢3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9-09
案件名称
王根来与张铁彬、洛阳宇京焊剂厂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根来,张铁彬,洛阳宇京焊剂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329执恢363号申请执行人:王根来,男,1979年8月11日生,汉族,住栾川县合峪镇庙湾村。被执行人:张铁彬,男,1963年10月16日生,汉族,住伊川县城关镇窑湾村。被申请人:洛阳宇京焊剂厂,住所地洛阳市伊川县城关镇古城寨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根来与被执行人张铁彬、洛阳宇京焊剂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王根来于2017年6月19日自愿申请撤销对被执行人张铁彬、洛阳宇京焊剂厂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伊川县人民法院(2015)伊三民初字第31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韩敬章审 判 员 李伟平代理审判员 马富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米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