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305民初8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桂林市锦基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覃镇妍、苏海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桂林市锦基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覃镇妍,苏海菱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305民初876号原告:桂林市锦基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桂林市民主路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04747955526J。法定代表人:李爱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西林,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梁娟,该公司职员。被告:覃镇妍,住广西桂林市七星区。被告:苏海菱,女,住所地同上。原告桂林市锦基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覃镇妍、苏海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原告桂林市锦基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桂林市锦基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原告已预付本院),由桂林市锦基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毛川琴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丁 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