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824执1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王建明与景谷县天恩水源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建明,景谷天恩水源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普洱市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824执169号申请执行人王建明,男,1972年12月15日生,汉族,兴小学文化,住云南省普洱市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以下简称宁洱县).被执行人景谷天恩水源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恩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8126231-2.法定代表人:姜云光,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王建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景谷县天恩水源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王建明依据已经生效的景谷县人民法院(2016)云0824民初167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景谷县天恩水源开发有限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王建明水泥款937700.00元。本院予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景谷县天恩水源开发有限公司在金融部门的存款金额不足以清偿其债务,车辆管理部门提供被执行人景谷天恩水源开发有限公司无车辆登记信息,另查明,被执行人景谷天恩水源开发有限公司于2008年登记成立,由于未年检于2013年2月25日被相关部门予以吊销。故被执行人在本次执行中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以上的执行情况经向申请人王建明进行执行回告,现申请执行人王建明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景谷县人民法院(2016)云0824民初167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时,可随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长 刘忠海审判员 王 华审判员 俸丽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何艾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