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沪0112民初140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徐某1与徐某2、王某某等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1,徐某2,王某某,徐某3,徐某4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2民初14041号原告:徐某1,女,1976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所上海市闵行区。被告:徐某2,男,1966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所上海市闵行区。被告:王某某,女,1968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所上海市闵行区。被告:徐某3,女,1991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所上海市闵行区。被告:徐某4,男,1939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所上海市闵行区。原告徐某1与被告徐某2、王某某、徐某3、徐某4分家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原告徐某1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徐某1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严晓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严 敏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三分之一交纳其他诉讼费用。……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