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109民初13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杨永红与张林虎、赵俊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永红,张林虎,赵俊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09民初1351号原告:杨永红,女,1973年1月21日出生,住太原市小店区。被告:张林虎,男,1969年1月20日出生,住太原市万柏林区。被告:赵俊惠,女,1972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万柏林区。原告杨永红与被告张林虎、赵俊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原告杨永红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永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永红撤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杨永红负担。审判员 曹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乔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