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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109民初13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杨永红与张林虎、赵俊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永红,张林虎,赵俊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09民初1351号原告:杨永红,女,1973年1月21日出生,住太原市小店区。被告:张林虎,男,1969年1月20日出生,住太原市万柏林区。被告:赵俊惠,女,1972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万柏林区。原告杨永红与被告张林虎、赵俊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原告杨永红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永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永红撤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杨永红负担。审判员  曹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乔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