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2民终55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巩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巩某,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2民终557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巩某,男,1979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某,女,1981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上诉人巩某因与被上诉人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16)沪0113民初147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巩某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巩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巩某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巩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顾继红审 判 员 陶 静代理审判员 郭 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肖 英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