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21执11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郑琼珍与被执行人严永树、犹华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琼珍,严永树,犹华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21执1108号申请执行人:郑琼珍,女,生于1970年7月6日,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老鸦镇。被执行人:严永树,男,生于1968年2月6日,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南隆镇。被执行人:犹华清,女,生于1970年2月11日,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南隆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郑琼珍与被执行人严永树、犹华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川1321民初1449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郑琼珍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何 苗审 判 员 任增全代理审判员 杨权号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杨云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