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302民初13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平中央西路支行与张龙、牟力荣、双辽市长铃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平中央西路支行,张龙,牟力荣,双辽市长铃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02民初1334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平中央西路支行。法定代表人王宁,行长。委托代理人何娜,原告单位职工。委托代理人宋学军,原告单位职工。被告张龙,男,1981年1月2日生,现住吉林省辽源市。被告牟力荣,女,1980年12月15日生,现住吉林省辽源市。被告双辽市长铃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柱。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平中央西路支行诉被告张龙、牟力荣、双辽市长铃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信用卡纠纷一案中,本院按照原告提供的地址多次向被告送达,均未找到被告,原告在限定期间内未能补正被告信息,故本案不足以认定明确的被告,不符合起诉条件,应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第二百零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平中央西路支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5元,本裁定生效后退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平中央西路支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成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倪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