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92民初11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刘某1与刘某2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1,刘某2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92民初1171号原告:刘某1,女,1971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刘某2,男,1960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原告刘某1与被告刘某2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原告刘某1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1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其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某1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刘某1负担。审 判 长 刘建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一十九日法官助理 孙福杰书 记 员 王玉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