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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4民初123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肖文懿与唐浩标黄肖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文懿,唐浩标,黄肖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4民初12368号原告肖文懿,男,汉族,1970年7月6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委托代理人王春伟,北京市京都(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权辉,北京市京都(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浩标,男,汉族,1969年8月26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被告黄肖莲,女,汉族,1971年8月13日出生,住址广东省云浮市云安县,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告黄肖莲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管辖异议,认为本案中黄肖莲的住所地在云浮市××区,因此本案应由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属合同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原告提交的证据未显示原被告就合同履行地进行过明确约定,原告系接受货币一方,其住所地在深圳市××区,故本案合同履行地在深圳市××区,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被告黄肖莲管辖权异议的理由不成立。裁定如下:驳回被告黄肖莲的管辖异议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尹   川人民陪审员 戴 自 琳人民陪审员 张 慧 英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吴洁(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