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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204执1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株洲市城郊荷花农村信用合作社与程芝云、郭建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株洲市城郊荷花农村信用合作社,程芝云,郭建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204执167号申请执行人株洲市城郊荷花农村信用合作社,住所地株洲市石峰区清水路118号。法定代表人:郭勇,该信用社主任。被执行人程芝云,女,1969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被执行人郭建辉,男,1959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株洲市城郊荷花农村信用合作社与被执行人程芝云、郭建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向金融、房产、车辆等部门查询,发现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健审判员 张 剑审判员 陈定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吕 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