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11财保10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李俊亮、贺成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俊亮,贺成军,李存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11财保1029号申请人:李俊亮,男,1984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被申请人:贺成军,男,1978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被申请人:李存,女,1981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申请人李俊亮因与被申请人贺成军、李存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贺成军、李存的银行存款120000元或者其他价值相当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贺成军、李存所有的银行存款120000元或查封其它价值相当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审判员 蹇令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吴晓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