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26执5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申请人苏峰与被执行人李志君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峰,李志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26执575号申请人苏峰,男,生于1977年10月8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被执行人李志君,男,生于1942年11月30日,汉族,中专文化,退休教师。申请人苏峰与被执行人李志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经本院审理,做出(2017)陕0326民初72号民事判决书,现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苏峰于2017年6月14日申请立案执行,本案案款为51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志君按执行通知书已自动履行了案款,案件执行完毕。故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326执57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喜莲审判员 王淑娟审判员 张选林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于春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