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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2民初119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严小红与刘庭超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小红,刘庭超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2民初11978号原告:严小红,女,1975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被告:刘庭超,男,1966年9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闸北区。原告严小红与被告刘庭超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现因被告下落不明,本案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长  蒋鸣良审判员  刘 锋审判员  殷 雪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谭静贤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