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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5执12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吴鹏飞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鹏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605执1216号移送执行部门: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被执行人:吴鹏飞,男,汉族,1979年7月5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关于被执行人吴鹏飞借款合同纠纷受理费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605民初1471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应负担案件受理费4968.73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判决确定的缴纳受理费的义务,故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于2017年1月22日移送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在本院辖区内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案经执行,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依法对本案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依法对本案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张尚谦执行员  黎健明执行员  陈荣发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林晓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