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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928民初3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凉城县光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凉城县光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刘如安、刘如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察哈尔右翼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凉城县光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刘如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察哈尔右翼后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928民初373号原告凉城县光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永胜,职务经理;现住凉城县岱海镇。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胜利,男,汉族,1975年12月28日出生,高中文化,系凉城县光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副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林和,男,汉族,内蒙古明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如安,男,汉族,1949年10月9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润喜,男,汉族,1962年4月2日出生,大学文化,察右后旗白音察干镇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凉城县光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刘如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凉城县光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6月19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凉城县光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0893元,由原告凉城县光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任建林审 判 员  桂云凤人民陪审员  刘凤英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光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