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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91执2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熊小平、李秋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熊小平,李秋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191执238号申请执行人:熊小平,男,1965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李秋英,女,1965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赣0191民初14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李秋英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李秋英的存款及收入869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胡显耀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曹梦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