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1民初33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王铁铜与徐晓红、张亮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铁铜,徐晓红,张亮亮,张一博,王弋会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1民初3348号原告:王铁铜,男,1953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红镔(王铁铜之子),男,住巩义市。被告:徐晓红,女,1973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被告:张亮亮,男,1986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被告:张一博,女,2007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法定代理人:徐晓红,女,1973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北山口镇北湾村瓦窑沟*号附*号。被告:王弋会,女,2000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法定代理人:徐晓红,女,1973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北山口镇北湾村瓦窑沟*号附*号。原告王铁铜与被告徐晓红、张亮亮、张一博、王弋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原告王铁铜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铁铜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铁铜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程志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乔 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