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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05执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康佐义申请执行孙艳丽、赵威、孙涛、李建、谭精孟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康佐义,孙艳丽,赵威,孙涛,李建,谭精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05执5号申请执行人康佐义。被执行人孙艳丽。被执行人赵威。被执行人孙涛。被执行人李建。被执行人谭精孟。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2016)黑0205民初4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6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2016)黑0205民初45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赵景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