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05执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康佐义申请执行孙艳丽、赵威、孙涛、李建、谭精孟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康佐义,孙艳丽,赵威,孙涛,李建,谭精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05执5号申请执行人康佐义。被执行人孙艳丽。被执行人赵威。被执行人孙涛。被执行人李建。被执行人谭精孟。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2016)黑0205民初4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6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2016)黑0205民初45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赵景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