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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91民初017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长春市嘉润物业经营服务有限公司与孙立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春市嘉润物业经营服务有限公司,孙立萍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91民初01766号原告:长春市嘉润物业经营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法定代表人:赵姝丹,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孙立萍,女,1961年6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长春市。长春市嘉润物业经营服务有限公司与孙立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原告长春市佳润物业经营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长春市佳润物业经营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退回长春市嘉润物业经营服务有限公司。审判员  胡忠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晓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