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8104执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王长福与程维旭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九三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长福,程维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九三农垦法院执行裁��书(2017)黑8104执58号申请执行人王长福,无职业。被执行人程维旭,黑龙江省××农场电业局员工。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长福与被执行人程维旭健康权纠纷一案过程中,于法定期间内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各项执行文书,调查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财产,向申请执行人反馈了执行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九三农垦法院(2017)黑8104执5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惠臣审 判 员 全景斌代理审判员 李 方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巍巍 来源:百度“”